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县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办、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委办〔2013〕1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3〕147号),参照《甘孜州州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得荣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和县外事办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与任务审批联动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严格管理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杜绝因人找事、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出国(境)开展访问、培训、交流、参加国际会议、大型经贸往来等对外交流活动的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总控制数是指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核定的县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总数;因公出国人员总控制数是指由县外事办核定的县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因公出国人员总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确保总额控制不突破。
第五条 县外事办负责在经费预算总控制数下核定下达县级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控制数,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六条 县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因事定人的原则申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严格管理使用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三章 预算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县级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按规定向县外事办申报下年度因公出国计划。
第八条 县财政局提出县本级下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控制数送县外事办,作为核定下一年度县级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外事办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经费预算总控制数、人员总控制数,核定县级各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控制数和人员控制数。
第十条 县级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控制数编制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人员控制数,不得突破。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确定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并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十二条 县级单位由于特殊、紧急、突发性因公出国(境)任务,确需追加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人员控制数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局调整经费预算,县外事办相应调整人员控制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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