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999年11月18日发布实施。
二、申请条件:
1、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例活动(3000人以上的,由州级公安机关审批,3000人以下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
2、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活动举办前15日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的活动向州消防支队申请,3000人以下的活动向区、县消防大队申请),先取得消防部门签署许可意见后,再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4、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三、申报材料:
1、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的基本情况。
2、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规模、项目设置、日程安排及集聚方式。
3、法律、法规规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主办者和场地管理方签定的场地租赁合同。
5、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6、活动安全保卫力量、安全保卫工作及识别标志。
四、审批程序:
1、申办方申请活动日30日前,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治安部门审核(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州公安局治安部门许可(陈利勇);跨地区的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3、治安部门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陈利勇)
4、申办方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效: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责任人: 所呷 承办人:陈利勇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0836)2827615
投诉电话: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836)2827602
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6)2827610
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gz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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